中新經緯12月23日電 因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規行為,上交所22日向ST目藥股東下發紀律處分決定書。
紀律處分決定書稱,經查明,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T目藥)股東永新華瑞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永新華瑞),間接股東永新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永新華控股)、永新華韻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永新華韻)、深圳捷誠數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捷誠)、青島永信四季康養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青島永信)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ST目藥第一大股東股權變更未及時披露。永新華瑞及一致行動人持有公司股份2900.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3.81%。其中,永新華瑞持有公司股份25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0.53%,為公司第一大股東。2022年2月28日,公司第一大股東永新華瑞的股東發生變更,轉讓前永新華控股、永新華韻分別持有永新華瑞40%股權、60%股權;轉讓后,深圳捷誠、青島永信分別持有永新華瑞50%股權,永新華瑞實際控制人由李永軍、劉新軍變更為張新龍、劉克燕。2022年3月9日,相關股權回轉,永新華控股、永信華韻分別持有永新華瑞50%股權,永新華瑞實際控制人由張新龍、劉克燕變更為李永軍、劉新軍。上述股權變更前后,公司均為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狀態。對于公司第一大股東股權變動事項,相關股東遲至2022年6月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權益變動相關方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二是股東權益變動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2021年4月1日,永新華瑞因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并披露了《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根據公司于2022年7月2日、8月13日披露的問詢函回復公告,張新龍持有深圳捷誠100%的股權,張新龍、劉克燕各持有青島永信50%的股權,但張新龍、劉克燕未對深圳捷誠、青島永信出資,兩家公司的日常運營資金全部來源于永新華瑞股東永新華控股體系內的集團內部資金調撥借款;張新龍系永新華瑞實際控制人、永新華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永軍的外甥(李永軍胞妹之子),擔任深圳捷誠和青島永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職位;在內控和決策流程方面,深圳捷誠和青島永信按照永新華控股及所屬業務板塊的內控和權責決策審批流程及管理體系運行,最終向李永軍匯報;深圳捷誠、青島永信的人事、財務及證章照由永新華控股集團實際控制和管理,屬于同一實際控制方下不同業務板塊所屬的業務主體公司。據此,青島永信和深圳捷誠為永新華瑞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企業,但永新華瑞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企業情況”一節,未對青島永信和深圳捷誠上述信息進行披露,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三是永新華控股、永新華韻、深圳捷誠和青島永信的一致行動關系前后披露不一致。公司在2022年7月2日披露的問詢函回復公告中稱,永新華韻系永新華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李永軍;深圳捷誠系張新龍100%持股公司,且張新龍任執行董事、總經理;青島永信持股50%的主要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為張新龍,最終權益人系張新龍。張新龍系李永軍的外甥,深圳捷誠、青島永信與永新華控股集團、永新華韻存在一致行動關系。但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二次問詢函回復公告顯示,深圳捷誠、青島永信和永新華控股、永新華韻未同時持有公司股份,不構成一致行動關系,相關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上交所認定,公司第一大股東股權變更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相關一致行動關系前后披露不一致。其中,股東永新華瑞對全部違規事項負責,間接股東永新華控股、永新華韻、深圳捷誠、青島永信對第一項、第三項違規事項負責。上述相關方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2.1.3條、第2.1.4條、第3.4.2條等有關規定。
經申辯,上交所決定:對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永新華瑞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間接股東永新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永新華韻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捷誠數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青島永信四季康養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
ST目藥官網顯示,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始于1958年,1993年在上交所上市,是杭州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中國中藥制劑第一股。公司聚焦中醫藥產業,現有藥品制造、中醫診療、中藥種植、大健康四大業務板塊。
ST目藥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前三季度營業收入7829.17萬元,同比下降21.5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虧損3024.70萬元。(中新經緯APP)